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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一号文:推进备案,迄今为止最积极的信号!
昨晚,财新报道,2019年互金整治“一号文”近期下发。
这次,一号文发布的时间节点有点特殊,它在175号文之后由财经媒体发布。175号文的出现曾让业内出现负面讨论,因为它丝毫不提备案,而把重点放在清退P2P的几个方向,甚至有人发出了“国家将不再允许P2P存在”的悲鸣。
结合这次的一号文看,这种看法非常断章取义。175号文说的是除了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将如何引导那些不合规的P2P转型。并不是要把所有P2P都作清理。为了端正视听,消除担忧情绪,加快合规步伐,我们很快看到了一号文的出台。
从一号文的内容来看,两大重点工作都释放着积极信号。
第一个重点:数据报送地方
“一号文”要求统计监测数据应报送至“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网贷机构统计报送系统”,信息披露数据应披露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包括资金流、平台实时的放款及还款、营销资金、手续费或管理费等实时数据在内,监管方均要求机构详实上报。
我认为这有两个意义。
一是便于地方金融办对平台实际情况进行摸底了解,数据报送属于日常监管规范,有利于监管后续对具体P2P的发展提出建议。
对不合规的进行良性清退(如175号文提出的“或转型为网络小贷、助贷机构或为持牌金融机构导流”),对略有瑕疵的提出整改要求,给整改后满足合规要求的提供备案机会。
二是为进入“信批和产品登记”环节打下基础,推进备案。
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合规备案的流程是: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接入信批和产品登记系统,试运行一段时间,合格的平台才可申请备案。
其实早在去年11月,就有一些地区的监管方对接受行政核查的机构进行了数据报送、信息披露的培训,这次国家系统提出接入要求,可通过各地方监管方内部系统与国家系统实现相通。
虽说这次只是“数据报送、信息披露”,但无疑可为后续的接入信批和产品登记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后期只需补充和完善就好了,可提高日后信批和产品登记效率。
第二个重点:实现“三降”
一是确保辖区内P2P平台总数、业务总规模、投资人数实现“三降”,二是确保每家P2P平台投资者数量、业务规模以及借款人数实现“三降”。
实现“三降”我认为同样有两个意义。
之前业内曾有一刀切传闻,比如杭州要清退存量规模不足1亿元的平台,这种唯规模论粗暴简单,缺乏逻辑,容易引发恐慌。网贷之家曾做过统计,如果按照这个清退标准,将有超过6成的平台受到影响,其中以民营系平台为主。而涉及的金额也近100亿元,绝对金额仍然较大。
取代“一刀切”对平台进行优胜劣汰更好的办法,则是严行“三降”。
因为成本在这里,P2P要想发展,必须上量,到达一定规模才能实现盈利。如果长期实行“三降”,中小平台就会因为合规成本上升,盈利又上不去而只好自动退出市场。
对于大平台而言,实行“三降”不仅能防止出现P2P盲目做大待收,“要挟”地方监管的可能。二来其实对P2P自身也有好处。
“三降”能降低平台杠杆,降低风险。在P2P爆发期,因为大批资金流入而出现行业资金过热现象,收了很多不良资产,又因为曾经监管的缺失,造成了许多乱象,比如做积分还钱的庞氏平台、卖路由器的高反平台,鱼龙混杂杂七杂八的平台都说自己是P2P,谁都来做P2P,最终引发去年中的雷潮。
所以监管决定,首先是实行“三降”,先缓一下,去一下杠杆,降一下风险,行业清明前先把自己整干净了。其次是以后做P2P可要有门槛了,比如对杠杆率的要求,即是注册资本和待收比的要求。
做生意需要成本。比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商行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商行为五千万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P2P是多少呢?还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一家平台注册资本不足千万,而待收发展到几亿十几亿,一旦坏账上升,平台就容易扛不住,导致爆雷。
所以说,监管要求“三降”,乃至以后提高进入P2P门槛,无论是对行业还是对平台、投资人而言,都是利好信号。行业出清,平台风险降低,投资人投起来更安心。
从一号文两大动作来看,“报送数据”利于地方摸底,推进合规备案进程。要求“三降”则是利于风险降低,行业追本溯源走向清明。
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怀疑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之路呢?问“现在P2P还能不能投”的朋友们,希望这篇趋势分析能对你有帮助。
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七点半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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