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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细讲网贷备案新政

点击: 时间:2018-10-31

本周笔者主要在柬埔寨金边忙于筹备办公室,感受着当地35度的高温和同样火热的大开发大投资,整个人也随之热情高涨干劲十足。周末刚刚回到上海,和风吹拂,不仅带来了春天的气息,也捎来了网贷备案的最新政策精神。对此重要政策的解读显然是当务之急,所以上周还没有收尾的现金贷产业分析暂且延续到下周,这一期先来聊聊对于备案新政的看法。

根据笔者多年来跟随金融办开展网贷平台核查验收工作的经验,主要体会之一就是:涉及网贷备案的消息经常变幻不定,凡事不要急,不能见到烟就是火。基于这点体会,在展开对此次备案新政解读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消息的来源和背景。

根据相关介绍,此次备案新政是由《财新》4月3日刊登的消息传出,背景是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集部分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士,就网贷管理及备案工作征求意见。据传,监管部门有意争取在2019年下半年在部分发达地区开展试点备案工作,并于2020年完成全国范围内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看到这里,笔者心里先有了几分底:不要急着宣布网贷备案走到了新的路口,现在还只是征求意见,距离正式成文、操作落地尚有时日,尚有变化。

心中有底,接下去就是对此可能的趋势进行深入研判和解读,备案新政的具体内容网上都有,不再赘述,笔者归纳核心精神是3点:区域分级,实缴资本金,提取准备金。

总体感觉是两个字——“矛盾”。

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是2016年8月24日原银监会自己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下的“铁律”,但是,现在拟推出的备案新政却带有明显的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其3点核心内容换一种表述方法就是:按照属地管理划分责任,提高资本充实率,计提不同层级的风险准备金。按照此种备案及管理模式,网贷平台未来究竟是定位于信息中介还是类信用中介?监管理论与实践操作的矛盾和脱节,注定网贷平台的发展之路将要继续在摇摆不定之中承受煎熬。

尽管存在矛盾,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本来网贷就是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有些探索有些反复也属正常,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新政的具体内容。

首先来看“区域分级”。对于依靠线上经营的网贷来说,区分资金端资产端的地区属性确有困难,区分依据是什么?身份证号码还是居住证明?显然在实践操作中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不过,相比要么全国经营、要么一律关停的两难选择,区域分级是一个折中方案,不完美,但也为大量“小而美”的中小网贷平台开了道口子,一道活下来的口子。

区域分级究竟是针对资金端还是资产端亦或是两者兼有?目前尚不明确。比较有利的方面是区域性中小平台也许可免于匆忙扩大规模冲刺备案之忧,专心专注于长尾客户,特别是带有行业背景产业特色的小微企业的借贷服务。这一点也是笔者在前几期快评中反复强调的中小网贷平台的发展方向。

其次来看“实缴资本金”。对于这一点笔者实在是有意见,凭什么让网贷平台这种非金融机构承担如此高的实缴义务?全国性平台5亿元的注册资本门槛,比消费金融公司3亿元的要求还要高,仅次于民营银行20亿元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毕竟那是银行啊!有意见归有意见,最终胳膊拧不过大腿,看来接下去的几个月里,不少平台要去忙于到处筹资充实实缴资本了。

最后是“提取准备金”。哎,想想也是无奈,笔者在前几次参与网贷平台核查中,都是言之凿凿要求平台“落实监管要求,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具体来说就是不得设置风险准备金,不得向出借人明示或者暗示存在此类兜底刚兑条款,没想到,这一条现在居然变成了备案新政的3点核心要求之一。所以说,涉及网贷备案政策的消息,先听听再说,不要急,慢慢来。

真的要实施“提取准备金”,技术难度倒是不大,主要是资金从哪里出?如果是用平台经营利润自有资金,那么关键是要解决好与“信息中介”、“买者自负”、“打破刚兑”之间的定位矛盾。进一步来说,是否需要尊重实际,承认目前网贷平台还是“类信用中介”而非纯然的“信息中介”,进而从根本上修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平台的定位原则?建议监管层要思考一下这个重大的方向性问题。

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于一片朦胧绿意之中,春天毕竟是愈行愈近了,正如网贷备案的脚步一般,且让我们继续积极准备耐心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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