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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P2P网络借货监管政策实施落地带来的思考

点击: 时间:2018-09-25

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货的快速发展与风险事件的频繁出现,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监管政策。2014年,国务院明确由银监会作为我国P2P网络借货的监管部门,并于2016年8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设定网贷监管13条“红线”;2016年12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确定网贷备案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流程;2017年2月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资金存管的要求;2017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披露指引》最网贷信批内容做出规范与等,形成了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银行存管、经营备案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标志着P2P网贷行业从此脱离了长期无人监管的混沌期,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这只是P2P发展道路上的一小步,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索。

1.P2P征信体制是否完善?

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从我国征信体系的现有结构来看,央行征信系统处于核心地位,其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在金融体系的借款与还款情况有着较为详细的记录,对于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水平与偿债历史能起到较好的帮助。但征信体系所提供的征信报告,目前仅能作为行授信的参考,无法替代人工尽职调查。

尽管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已经储存了大量的征信数据,但由于该征信数据涉及到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致使我国P2P平台在征信数据信息披露方面并不具有比较优势,不能有效进行数据整合,网货征信体系建设亦不成熟。因此,P2P平台在行业发展的特殊是时期下,不得不通过其他商业征信公司,对征信数据进行补充。

2.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披露指引》中指出,P2P网络借的信息技露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借款人的信用情況,第二是平台公司的经营情兄。原则上,平台应向投姿人披露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全部信息,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信息技露严重不足,且存在大量误导行为。对于借款人的信用情況,目前大部分平台只披露了借款人的姓名、收入来源、借款用途等信息,但此类信息对于评估风险几乎没有任何帮助,还有部分平台甚至未做任何披露。

另外一点是P2P的资产属于次级资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相对优质资产要更差一些,因此,借款人的风险评测成了投资人应对投资风险的重要的保障。目前市面上唯一从事P2P借款人风险评测的专业平台是小经灵,评测的内容包含了该报告对借款人的个人资料、个人犯罪、法院被执行人、多头借贷、逾期风险等多项信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经灵弥补了P2P平台对借款人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之处。

P2P网贷行业良莠不齐,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在P2P网络借贷中发挥重要作用,也是行业达成的共识,如果这两方面,将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平台和P2P从业人员也也理应严于利己,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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