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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系互金公司助贷业务猛增,酝酿四大风险
“助贷”业务成为上市系互金平台的现金牛。
最近,拍拍贷360金融等多家上市系互金平台披露的2019年一季度财报显示,助贷业务营收和占净利润比例均出现大幅增长。
5月20日,美股上市公司360金融和趣店集团发布了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净利润都超过了200%。财报显示,360金融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20.0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5%;净利润7.20亿元,同比增长340%。趣店方面,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20.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2.2%;净利润9.50亿元,同比增200.7%,来自助贷类的业务贡献不小。
此前,拍拍贷一季度报显示,一季度营收14.58亿元,同比增长52.6%,主要由于信贷撮合费的增长,通过信托投资贷款的利息收入增加,助贷业务占比持续提升。通过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促成的借款金额占总撮合额的比例,从2018年第四季度的20.4%上升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30.9%,占比突破三成,并仍在快速增长中。
乐信一季报显示,营业收入20亿元,同比增长22%;净利润5.83亿,同比增长228%。一季度,乐信平台上超过70%的新增借款来自金融机构。乐信将权重移向了助贷,乐信通过为各类金融机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为9.11亿,接近去年全年的半数,同比增长了342%。
这些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一季报显示,不仅“助贷”收入增长,且助贷业务的资金来源比不断提升。其中,像360金融在2019年一季度除获得上交所、深交易所各自批复的50亿ABS额度外,360金融也与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进行了更多机构间授信合作。以累计放款量口径计算,360金融目前79%的放款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较2018年全年的74.7%有较大提升。
趣店从2018年三季度起启动了开放平台战略,2019年第一季度,开放平台为趣店贡献了1.59亿元的低成本、零风险收益,环比增长435%。像4月18日,乐信与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19家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金融合作伙伴数量已超过100家。在今年第一季度新发放的贷款资金中,71%来自机构融资合作伙伴。
另外,小赢科技的撮合借款业务总量中,机构资金占比截止3月31日时还是11.5%,而4月30日时已经上升到了25%。
助贷业务快速增长有多方面因素,首先在于网贷行业的严监管,监管要求各平台严格执行“三降政策”,逼得这些平台从其他渠道获取资金,同时,加码助贷业务同时可以吸引到了越来越多量大且稳定的机构资金。
另一方面,一些传统银行的大数据风控、场景能力不如互金平台,他们也需要这些助贷机构为他们服务。这是一拍即合的事,一个有低成本资金,一个有需求客户。
这些互金公司的助贷业绩和净利润暴增,应该也并不假,P2P的资金成本普遍在10%以上,现在通过银行等机构拿资金成本一般在8%左右,较低的资金成本再加上较多的流量、场景、借款需求客户群体,自然会获得较高的利润。
目前,监管层面对助贷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家平台的业务类型、模式不同,通俗的理解就是为放贷机构的贷款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据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相关函件,助贷是指平台通过自有系统或渠道筛选目标客群,在完成自有风控流程后,将较为优质的客户输送给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经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在助贷业务的快速增长,背后却存在很多模糊和擦边球的地方,有质疑称现在这些公司没有金融牌照,却凭借流量、场景优势,也可以放出上百亿贷款,无形中放大了杠杆。其实主要与助贷的主体资质、监管有关。综合来看,这些互金平台的助贷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1,目前对助贷的监管出现在一些文件中,如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就曾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浙江银保监局今年1月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
总体而言,各类对助贷的监管文件中,一般是要求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但现实是,助贷机构作为场景方和数据方,不可避免地参与到授信风控流程中,这有违当前的监管规定。
2,助贷的资金来源不同,比如银行、信托、ABS、P2P撮合等,不同的资金对接模式会受各自监管政策影响。像持牌机构对杠杆和资本的约束都是现实存在的,而银监会也能规范银行合作的助贷,比如部分地方要求城商行的资金不能出省,如果政策推到全国,那么这会直接限制助贷资金的来源。
在资质方面,目前,参与助贷业务的互金平台中,绝大部分是P2P,但P2P的备案还未落定,好点的是持有互联网小贷,这些平台可以撬动数十亿甚至百亿级的贷款,形成了信贷的快速扩张,作为非持牌金融机构,虽然撮合规模的大小是不必受资本金杠杆率的限制的,但是,如果助贷平台承担的风险远超过自身资本金承受能力,则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
4,从一些平台披露情况来看,“助贷”资金来源以贷款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由银行计提风险资本。虽然助贷合作的双方有允定,助贷机构只能做辅助者,而不能成为决策者,在实践中,辅助者和决策者的界定存在模糊性。由于没有政策,一些助贷机构仍有浑水摸鱼的空间,这会加大整个行业风险,一旦出现问题,监管加码是必然的。
对于当前助贷快速发展的情况,应该加强监管,职业放贷人或是未来监管的方向,香港特区《放债人条例》,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目前,国内“放贷人”条例也在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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