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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P2P老板卖楼100%兑付,法律怎么看?

点击: 时间:2019-03-20

原创|P2P老板卖楼100%兑付,法律怎么看?

上周一则新闻《武汉P2P老板靠卖楼100%兑付,被抓两年后缓刑释放》,让网贷行业的从业者们眼前一亮,为确认真实性,我们找到了判决书,文末彩蛋可下载。根据判决书载明的情况,做一些法律分析,仅供业内老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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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的来源为公开、已生效的裁定书[(2018)鄂01刑终1456号 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文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判时间:2019年5月16日;审理程序:二审;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要从8年前说起,被告人李某控制、管理华氏地产集团、双龙某公司,成立华氏控股集团,聘用被告人王某、李某、叶某等人。

2011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请注意,双龙某公司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资金周转困难,经上述自然人共同商议,以包租返利、到期回购等方式利用中华城项目吸收公众资金,并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

商业模式为:将地下车库向社会公众销售产权;将商铺的经营使用权向社会公众转让,然后委托双龙某公司经营,并承诺有年化8%-10%的固定回报。

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等共同谋划,设计开发运营P2P网络借贷平台,虚构以被告人朱某为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标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固定回报。案发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2.52亿余元,其中未兑付1.53亿。同时,本案还发现了违规发售私募基金等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等人自愿处置被告单位双龙某公司的自有资产并予以变现,退还集资参与人相关款项,自愿兑付,尚有大额资金的剩余资金未被领取。

总结:本案既有自然人犯罪,又有单位犯罪;罪名仅限于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形式,债权转让模式并承诺固定收益;集资参与者的款项,已偿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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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这样判?

诸多媒体和业内的朋友也在揣测,为何二审裁定书会这样裁决呢?难道还上钱就没事了,难道钱可以购买刑期?!

非也,非也。

二审裁决书,分明让我们看到了“控”“辩”“审”三方力量的抗衡与角逐。控方在起诉中其实将案件引向了更重的方向,其中采用了“虚构”标的等字眼,虽然我们网贷行业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种做法是“超级放贷人模式”,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超级放贷人的债权如果是虚构的,不真实的,那就有可能会引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飒姐认为,辩护律师一定进行了对抗,才保住了较低的罪名,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升级罪名。

内行读者,您肯定发现了本案的不同,在通常的非吸案件中,绝大多数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而本案却将单位犯罪也纳入其中。其中玄妙,也许可以从自愿处置资产的角度考虑问题,咱们不说透,也不宜说透,自己领会。

关于“超级放贷人的债权转让模式”,本案再次透过鲜活的裁判文书告诉世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了,该模式在实践中就是被认定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许,有人会问,已经兑付完毕的债权转让标的,还会被“秋后算账”吗?飒姐只能说,从目前市场情况看,基本上大家都没有度过“追诉时效”,刑事风险的敞口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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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为啥就能减刑?话不能说的那么难听,刑法之所以会处罚一种行为,其根本原因是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社会危害性已经基本消除,那么,刑法为何要以生命、自由为代价而处罚一个人或一个公司呢,必要性大大降低。

非吸犯罪,虽然是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但是其实践中的难点是“涉众”,伤害了群众的钱袋子,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将财产归还给集资参与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按照飒姐的观点,可以定罪免处或者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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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验是否可以复制?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地区稳定,我们可以大胆地尝试各种有益于案件解决的办法。如果以轻判为代价,而使得诸多老百姓免受损失,善莫大焉。

有些人存在酸葡萄心理,想着说:还了钱,也不能轻判,就要重刑。从经济学的角度,这样就无法激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公司积极筹措资金,补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长此以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筹措资金的意愿和动力,宁可把牢底坐穿或几年后出狱享受彼时“财务自由”,孰轻孰重,希望集资参与人、投资人务必拎得清,否则,于人于己都不利。

我们认为,本案经验应当推而广之,甚至可以将兑付比例与量刑幅度进行“直接挂钩”。案发后,能够兑付“未兑付金额”的35%,则可以从轻或减轻10-15%的刑期;能够兑付“未兑付金额”的50%,则可以减轻15-20%的刑期;能够兑付”未兑付金额“的75%以上,则可以减轻20-25%的刑期;如能全额兑付,则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或者缓刑。

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但也要注重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本着治病救人的出发点,给机会”改造“而不是单纯”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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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我们相信,没有人天生就是要犯罪的,尤其是非暴力型的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对法定犯罪并不知悉,有时候甚至以为自己从事的是合法行为或灰色地带,每次面对嫌疑人常听到的一句话是:要知道能判10年,我打死都不会做。

然而,法律并不因为你是法盲而饶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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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民间借贷、金融科技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案是特例,如果其采取的是点对点的商业模式,只收取信息中介费用,很难想象如何偿还上亿的集资款,反而是实业公司的非吸案件,本案更具参考价值。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指出,如果采取”点对点“直接融资模式,即便是出现逾期等情形,也并不当然构成犯罪。不能兑付,绝不等于构成非吸罪。希望本文能给P2P公司老板、高管和出借人一点提示和参考,祝君好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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